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资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公司并购、原股东退出等活动,往往会改变原有的股东结构,使得原股东转让其出资成为可能。股东出资,即通常所说的股权;股东出资转让的条件和程序,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原股东和新股东是否严格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直接关系到出资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笔者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和公司运作实践,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转让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律师业务进行了探讨。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转让出资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即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也不需要股东表决。但我国法律和国家相关政策从其他方面限制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一是股东不能因转让其全部出资而使股东少于两人,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至少有两个股东,两个股东的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转让其全部出资,否则就成为我国法律不允许的“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除外)。二是根据我国产业政策,对于交通运输、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在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地方,股东之间的资本转移不能使国有股失去必要的或相对控股的地位。根据公司情况确需控制非国有股的,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2.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出资的条件

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出资,会直接引起股东结构的变化,增加新的股东。对此,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涉及股东表决权,如何理解“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一种理解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原则上一票,不论出资多少;另一种理解是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即一般采用资本多数决制。对此,笔者认为第二种理解更为恰当,因为我国《公司法》第41条规定“股东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当然,我国法律也授权股东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和计算表决权的方法,更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防止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小股东的权益。第二,我国公司法允许股东强行转让出资,因为其他股东要么同意该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要么自己购买转让的出资,但不能绝对拒绝该股东转让出资的申请。

3.保护股东优先购买权(购买权)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这里同样的条件是股东相对于股东以外的人。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向第三人低价转让出资,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程序

股东出资转让作为公司经营中的重要事项,直接关系到大多数股东、公司本身以及市场交易相对人(即其他市场主体,如其他公司、团体、个人)的利益。因此,各国法律对股东出资转让的程序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1.股东如欲转让其出资,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表决。这主要是关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规定,因为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需要股东大会表决。此外,股东在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之前,往往会与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达成协议,转让其出资。

意图。

2 .在出资转让中,对国有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于6月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办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古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拍卖、转让资产;(2)合并、出售、合资、股份经营……”如,股东转让的出资为部分国有股或因公司并购而转让的,则该部分国有股的资产应在转让前委托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具有更大的被动价值。另外,新股东如果要将上述无形资产转让给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估值。对于新的投资;人的土地使用权和工业产权等。;归还皮肤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