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性:

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为: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2.不得利用其关系损害公司利益;3、损害公司利益,损害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