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营始于几年?
法律分析:公私合营开始时间为1954。1954年2月国务院通过的《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1966年9月,固定利息期到期,公私合营终于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法律依据:《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对资本主义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在合资企业中,社会主义成分占主导地位,私有股份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合营企业应遵守国家计划。合营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盈余,应在企业储备基金、企业分红和股东分红三方面合理分配。股东的股息和红利,加上董事、经理和厂长的报酬,可以占全年盈余总额的25%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