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利分配顺序

公司应按一定顺序向股东分配股利。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第一步是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可分配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即本年累计利润),则进行后续分配。

第二步是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本年净利润扣除年初累计亏损后计提。提取盈余公积金的基数不是可分配利润,也不一定是当年的税后利润。只有在年初没有累计亏损的情况下,才能按照本年税后利润计算提取金额。这种“弥补亏损”是按照账面数字进行的,与所得税法中的亏损转回无关。关键在于不能以资分红,没有累计盈余就不能提取盈余公积金。

第三步是提取任何盈余公积金。

第四步,向股东(投资者)分红(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秩序,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违规分配的利润必须退还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时缴纳所认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发起人另行要约,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要约有效。认股人逾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对该出资的效力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通则》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确认。

公司通过贪污、贿赂、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行为所得货币投资取得股权的,在违法犯罪行为被查处时,应当通过拍卖或者变卖方式处置其股权。

第八条投资者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投资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不办理或者解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