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份在证券公司工作了20天,8月1直接向公司递交了辞呈,公司批准了,但是我是6月10发的工资,所以我们
问:7月份在证券公司工作了20天。8月1,我直接向公司递交了辞呈,公司批准了。但是,我是6月10发的工资,我们是6月15才拿到的。这合法吗?钱不多,关键是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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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了雇员辞职的法定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