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法律分析: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销售收入的具体确认理解不准确,按照原税法对销售收入的理解和判断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申报错误。根据新税法实施前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法,开发产品竣工前的收入为预售收入,竣工后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只要开发企业已按照房地产销售的有关规定,与销售对象正式签订了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无论开发的产品是否竣工,销售收入的实现均在税务上予以确认。虽然在会计上有预售收入或应收账款,但在企业所得税上只有竣工前销售收入和竣工后销售收入的概念,不再有预售收入的概念。
法律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设、住宅和商业用房以及建筑物、附着物和配套设施等其他开发产品的销售。除土地开发外,其他已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已完成:
(一)开发产品的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的产品已经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初始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