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如何处理?

法律主观性:

在税收实践中,各级税务机关对企业使用不合规发票的处理方式多种多样,有的直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加收滞纳金;有的允许抵扣,但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办理。那么企业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发票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应按照国税发[2008]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处理,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未填写付款人全称的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税款抵扣、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不开具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偷税、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下面面试分析以上几点:1,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在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财务报销,即企业损失了企业所得税可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等费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条件,申请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的条件。最重要的是不能报销。我个人理解是不应该作为原始凭证纳入财务会计制度。如果企业反其道而行之,那些在税务检查或纳税评估过程中被发现的人,如果再拿不到这些不合格的发票,将面临纳税调整、补税等一系列涉税问题。2.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发票,并不意味着要进行纳税调整和补税。为什么?一是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后进行纳税调整和补税,有违税法的公平目的。取得不符合要求发票的原因很多,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一概而论明显不公平;其次,发票只是表明一个商家的存在,并不代表这个商家的真实性。仅代表违规就对正品业务进行调整和纳税,显然是极不合理的。第三,税收具有惩戒功能,教育功能也不可或缺。当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时,应允许企业限期取得发票,或提供其他能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据,而不乱要求企业并给其改正的机会,不宜进行纳税调整或补税。3.处罚视情况而定。对不开具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以上行为可以概括为主观故意。如果企业没有主观故意,显然不应该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例如,A企业从B企业购买一批货物,但B企业突然消失,使A企业无法获得符合要求的发票,又例如,A企业采购人员丢失了采购发票,不应受到处罚;偷税、骗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这一规定的实质是体现真实性原则,即无论企业是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只要业务不真实,偷税、骗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未造成偷税、骗税的,不能按照税收征管法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即上述不开具发票、虚开发票、制贩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非法取得发票等行为。,并造成偷税、骗税,触犯刑律的,移送公安、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处理。基于以上三点,对于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1。鉴别商家真假。业务不实的,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同时造成偷税、骗税后果的,按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经营情况属实,但未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的,责令企业限期取得发票,同时对开具发票而未开具、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非法取得发票等行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不能取得发票的,可以使用其他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合法证据作为业务真实性的佐证。假设不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则视为企业放弃税前扣除、税款抵扣和出口退税的权益。由此增加的税收成本由企业自行消化。我的上述观点也得到了多个省市税务局文件政策的支持,即发现非法票据时,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后允许合法真实的单据在税前扣除。逾期不能取得的,不允许税前扣除,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偷税、发票违规等处罚。我们假设一个极端的例子。某税务局对某建材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该公司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发现某公司采购的用于建材的黄砂、水泥、钢材等基本没有取得增值税正式销售发票,因此增加了全额,也就是说基本没有扣除成本,对某公司的税务处理实际上是按收入的33%征收企业所得税(注意旧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假设收入是654.38+00万,应该交330万。假设A公司为核定征收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则企业所得税应为1,000×10%×33% = 330,000。结果如何?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实际上企业所得税负担是批准了征收方式的企业的十倍。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全额增加的方式也是错误的。在A公司的情况下,首先应该责令他们限期取得发票。其次,逾期仍不能取得发票的,应当按照成本费用不明确,采用核定的征收方式,而不是计算增加后的企业所得税。否则必然导致税负的巨大增加,这也违背了企业所得税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