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七章

第六十九条证券公司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客户委托的资产或者客户委托的证券。

第七十条证券公司对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证券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客户信息的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业务活动中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客户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做出决策。

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揭示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和风险,不得作出虚假陈述,误导和欺骗客户。

第七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设立专职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与客户沟通并处理客户投诉。

第七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披露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其他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应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信息,至少包括:

(一)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决策程序;

(二)年度报酬总额及其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的分配情况;

(3)延期支付报酬和非现金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