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季度报告披露时间的规定

法律分析:一季度季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所有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都应予以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第三个月和第九个月结束后65,438+0个月内编制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