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获得CICC完全结算会员资格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第七条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二)有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的详细计划,包括部门设置、人员配备、岗位职责、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等。;(三)结算、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人的经历;(四)有能够满足金融期货结算业务需要的期货从业人员;(五)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刑事处罚、因非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近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非法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六)不存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七)不存在因涉嫌非法经营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况;(八)近三年内未因非法经营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是,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比例超过50%,且对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且整改完毕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以不受此限制;(九)最近三年没有发生重大期货交易和结算风险事件。但是,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比例超过50%,且对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且整改完毕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以不受此限制;(十)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经营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金融机构的,最近两年内设立或者重组的,应当自设立或者重组之日起持续经营;(1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受过刑事处罚,也未因非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涉嫌非法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况。第九条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中,至少有3人从事期货或者证券工作5年以上, 其中至少有2人从事期货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且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申请日前两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连续达到规定标准;(三)申请日前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每季度末平均客户权益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期末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543.8+0亿元;或者在申请日之前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公司至少连续两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平均客户权益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543.8+亿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6543.8+亿元,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543.8+0.5亿元。(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