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里不想走的搬迁员工怎么补偿?

公司员工不搬迁到工厂,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员工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不愿意去工厂的工人的补偿标准如下:

1.合同中有约定搬迁地点的,工厂在约定的地点区域内搬迁,工人不去,不会有经济补偿;

2.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搬迁地点,或者工厂搬迁到约定地点以外的地方,工人不去,会有经济补偿。这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如果劳动者不愿意随迁,工厂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同时需要给予员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按照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即过去十二个月全部工资的平均值。

员工从工厂搬走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员工从工厂搬走的补偿标准是根据法律规定不满六个月支付工人半个月的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3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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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为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3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