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股东分红有什么规定?
《公司法》规定,股东分红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的除外。《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应当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由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因此,“股权是一种综合权利”,一方面股权具有物权的性质;另一方面,股权也具有参与和管理公司事务的性质。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上述两方面的权利。其中,财产权主要包括《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分红权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剩余财产分配权。如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救济权以及股东大会的提案权、召集权和主持权等都属于股东参与和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利。一般来说,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盈利,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上述两种权利中,股东参与公司事务权和经营权是为股东财产权的实现服务的,是行为权利(或手段权利);而财产权是目的权。在公司法实践中,股东往往可以将其部分权利,即参与和管理公司事务的权利转让或委托给他人,如任命他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授权他人出席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等。但股东转让或委托这部分权利并不构成股权的实质性转让,而作为股权重要组成部分的股东分红权的转让无疑构成了股权的实质性转让。在一个有经营能力,能经常盈利的公司,股东持股越多,也就是股份越多,能拿到的分红就越多。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分配利润有明确规定,分配应在公司亏损弥补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