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人数为五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可以包括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的权利:
1,执行董事会决议,对公司日常事务做出决策的权利;
2.出席董事会,并有权对董事会做出决议;
3.代表公司行使权利。
董事由股东大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可以由股东或非股东担任。股东人数少、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这时候执行董事一般是董事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可包括公司员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