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说明书怎么写价格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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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企业股权登记托管中心股权转让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股权转让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强化监督机制,提高青岛市企业股权登记托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青岛产权交易所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规定:

1.本规定所称股东,是指在本中心办理股份登记并取得股份登记证书的自然人股东,股份转让是指协议转让、非交易转让等非竞争性转让行为。

二、业务操作程序:

(1)拟转让的股东或公司股权事务经理(以下简称申请人)到中心柜台领取并填写《青岛市企业职工股权转让申请表》,回公司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二)申请人在中心办理股权交割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青岛市企业职工股权转让申请表》(一式两份),由转让双方签字,加盖各自手印并加盖公司公章;

2.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

3.原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修正案(因本次股权转让需要修改公司章程);

4.转让双方股东的原始股票;

5.受让方新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6.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中心的接受

1.中心经办人受理股东申请材料,逐项核对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并通知经办人按要求准备材料后再行办理。

2.材料核实无误后,登记员通过系统办理过户登记,并打印出过户交割单或新的股权登记证。

3.审查者负责对已接受的印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如发现错误,应立即指出,由登记员更正,更正后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4.审核人将《转让交割单》和《青岛市企业职工股权转让申请表》第二联退回申请人,请申请人在《青岛市企业职工股权转让申请表》第一联上签字并留下联系电话。

(4)资料归档

1.经办人负责整理保管所有移交的材料,核对无误后归档。

2.经办人应在审核人的监督下销毁收回的无效股权登记证,并建立档案登记,经办人和审核人同时签字。

第三,业务收费

按照股权转让面值1‰(起点:自然人股东10元/户,法人股东100元/户)由经办人向申请人收取,同时交财务部向申请人开具发票。

四。办理股权登记等业务流程参照本规定执行。

五、本规程自制定之日起实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