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具体来说,担保合同会因为以下几种情况而无效:一是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附于主合同之后。如果原主合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自然无效。第二,担保合同的主体无效,是指签订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的担保资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具体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法律禁止提供担保的机构和单位。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决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第三,担保合同的标的物违反法律的规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以部分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物,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机构、社会团体、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福利设施;4.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四、超过保证期间,未行使被保证人权力的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不行使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再保护。当然,如果担保合同是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也是无效的。实践中,很多担保合同是有效存在的,但没有明确的担保方式。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责任很重。因此,在保证合同被确认有效后,需要明确保证的方式,避免承担过度的责任。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