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因公共利益和城市规划调整而拒绝收回纳入土地收储范围的国有土地。拒绝收回或者购买的,不得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未收储的土地原则上不得供应。第五条市土地收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审议和决定本市土地收储的重大事项。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土地收储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的土地收储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土地收储工作。
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土地收储活动。第六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财政等部门。,编制土地收储计划和年度土地收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本市土地收储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工作奖励或者业绩奖励。第二章收储范围和方式第八条下列范围的土地可以收储: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重点是已授予转让权但逾期未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
(二)收购土地(包括改制企业用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国有农用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应当收储的土地。第九条土地收储采取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国有农用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的方式进行。
(1)收回。依法应当收回的国有土地,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手续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收回。
(2)收购。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收购补偿事宜,达成协议后,对其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收购。
(3)收回国有农用地和征收集体土地。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收回国有农用地和集体土地。第十条土地收回、收购补偿费通过以下方式确定,经市土地收储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依法收回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二)收购符合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需要的划拨土地,按基准地价的5%予以补偿;
(三)企业、事业单位在产权制度改革中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SASAC批准的生产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及有关政策确认的实际成本给予补偿;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收购价格以土地评估价格减去原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期间的出让金部分确定;
(五)收回国有农用地,按照土地登记用途和使用权类型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按政策给予补偿。第三章收储程序第十一条土地收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采购和储存对象。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将土地纳入收储计划;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并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收储计划的土地。
(2)权属验证。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储备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进行核实。
(三)征求意见。根据核查结果,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征求规划、建设部门对拟收购土地的意见,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说明及附图,建设部门出具必要的权属证明。
(四)制订调查计算计划。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拟收储面积情况,制定区土地收储调查测算方案,向市政府申请拨付区土地收储调查评估测算资金。
(五)发布公告。城投公司根据市政府的委托,申请市拆迁办对仓储区予以封闭并予以公告。其中,国有农用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由市政府公布。
(6)现场调查和计算。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成立,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财务评估中心、城投公司、土地征收工作站、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棚改办等单位组成,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的拆迁调查承办人和中介机构组成的调查计算组,进入封闭现场进行调查评估计算。市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同步进行审批。
(七)制定收储补偿安置方案并落实资金。涉及拆迁安置的国有建设用地收储(下同),由城投公司按照市政府委托(下同)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国有农用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制定国有农用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企事业单位的土地收购补偿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制定收储计划。上述方案经市土地收储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落实储备资金,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中补偿金额的5%-10%拨付到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储备专用账户,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分别拨付到市城投公司和土地征收工作站。
(8)签订合同。国有建设用地收储后,由城投公司与拆迁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以下简称《收回、收购、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国有农用地和集体土地征收由市征地工作站履行法定征地程序后实施。企事业单位土地收储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收回、收购合同》。
(九)追偿、收购、追偿。城投公司应当按照收回、收购和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向被拆迁人支付收回、收购费用。国有农用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由市征地工作站执行。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与被收购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收回、收购合同》,支付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收购补偿费。
(10)拆迁安置。国有建设用地收储涉及拆迁安置的,由市拆迁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置由城投公司实施,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协调配合;涉及棚改地段的,市棚改办负责全过程监管。国有农用地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涉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的,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