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金融的大量进入会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机构产生什么影响?

受外部因素影响较大,甚至被其他国家控制的是我国经济。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现状及政策走向

一、当前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进展

(一)外资金融机构已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1,银行

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2002-2003年外资银行占中国银行业总资产的比重呈下降趋势,盈利能力不稳定,信用风险突出,分支机构不断萎缩。但中国银行业总资产占比稳步上升,不良贷款率稳步下降,经营机构数量快速增加(图1,图2)。

总体来看,外资银行呈现稳健发展态势,业务经营活跃,盈利能力提升。在信贷市场,人民币和外汇存贷款增速较快,近两年市场份额逐步上升,不良贷款率逐步下降。尤其是一些开放程度较高的城市,如上海,外汇贷款占比已达54.8%,人民币业务总资产5年增长253.6%。在业务发展方面,在规定的65,438+02基础业务范围内,外资银行的业务种类超过65,438+000种,尤其是在银团贷款、贸易融资、零售业务、基金管理和衍生产品方面。

2.保险业

从不同领域的比较来看,中国保险业是中国开放程度最高的行业。到2004年6月65438+2月65438+2月0日,中国保险业对外资全面开放,取消了对外资的地域限制和业务范围限制。中外保险公司基本上是在同一个平台上竞争,所以在开放的推动下,保险业成为竞争最激烈的金融市场。

2005年,中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8.52%,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248.45%,明显高于同期中资保险公司的增速。从市场份额来看,2005年外资保险公司寿险保费和财产险保费分别占全国保费收入的8.9%和1.3%,比上年分别提高6.3和0.1个百分点(见图5和图6)。在外资公司相对集中的区域保险市场,如北京和上海,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更高。

3、证券行业

由于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限制,中国在开放证券业方面相对谨慎。截至目前,已有CICC、中银国际、华欧国际、百富勤、大和、高盛高华、瑞银北证等7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获准设立。与证券行业的谨慎开放相比,合资基金公司的设立成为证券市场的一大亮点。自5438年6月+2002年10月第一家外资基金管理公司国安基金管理公司获准筹建以来,在两年半的时间里,中国证监会已经批准了22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远远超过了合资证券公司的数量。合资基金公司凭借其品牌优势、技术能力、全球网络和资金实力,正在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此外,中国于2002年底正式推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为外国投资者直接参与中国a股市场提供了机会。2003年7月9日,瑞士银行完成了第一笔QFII指令,QFII正式进入中国a股市场。截至6月27日,10,* * 51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QFII总量达到65433家。

(二)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金融业的形式趋于多元化。

从投资形式来看,随着金融业开放程度的提高,一方面,外资参与境内市场的模式日益多元化。除了设立分支机构,合资、独资、参股等形式越来越被外资金融机构所采用。另一方面,早在2001年末,国内银行业就掀起了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中资银行的热潮。随后,在特定的市场环境和政策引导下,外资参股中资机构成为大型外资金融集团进入中国的首选。特别是2003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外资金融机构投资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为外资参与创造了良好的监管环境,其巨大的市场潜力吸引了众多外资金融机构加入这一特殊的M&A市场。

截至2006年6月底,26家境外金融机构累计投资18家中资银行,总金额17.9亿美元。外资保险公司22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3家,合资证券公司8家(见附表)。外资金融机构选择参股对象的范围扩大,除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国有银行也可以选择参股。

(3)外资金融机构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

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即金融业由“一行三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其中,银监会统一监管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统一监管全国证券期货市场,保监会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

过渡期内,中国根据入世承诺和外资银行发展实际,对现有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了多次修改和补充。在银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自2月25日发布以来,已经修订了两次,1994。特别是2004年9月1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突出了原有框架下的审慎监管原则,简化了审批程序,并按照国际惯例尽可能与中资监管要求相适应。因此,这一规定成为现阶段对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最重要依据。自2006年开始实施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形成了对外资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法律体系。在证券业,2002年《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颁布实施,2006年9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和新修订的《证券法》成为外资参股证券基金金融机构监管的主要依据。在保险业,主要针对外资监管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同时,随着对外开放的推进和监管对象的多元化,我国监管技术标准不断完善。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金融监管当局将把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从以前的过分强调市场准入转向对市场经营的监管,寻求建立一套符合国际标准的标准化经营程序。比如在银行监管方面,我国遵循国际惯例,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外资银行实施并表监管。管理外国银行分行的风险和资本充足率。目前,银监会已制定了外国银行在华分行ROCA评估体系和并表风险评估体系,对分行合并进行了评估,对总行及其全球业务安全进行了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外资银行发放了三种不同类型的业务许可,监管手段上包括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同时,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通过签署备忘录、监管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此外,中国还重视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协调作用,加强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

第二,后过渡期各领域外资金融机构的政策取向

(1)银行业

1,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承诺

根据WTO的有关协议,我国将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商业存在”的保护措施,即取消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即从目前对全国开放的25个城市扩大;取消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对象限制,向外资银行开放境内居民人民币业务;取消限制外资金融机构现有所有制、经营方式和法律形式的不审慎措施。

2、政策重点

(1)公司导向政策

我国正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预计5438年6月+2月正式颁布。该规定初稿明确指出,“为适应外资银行在华机构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允许外资银行自由选择在华业务形式的前提下,实行本地注册法人银行的定位。“该规定初稿明确提出,对法人银行和外资银行实行不同的政策。(2)允许法人银行从事银行卡业务,外国银行分行因非法人实体不能发行信用卡;③法人银行及其分支机构[FS:PAGE]的注册资本和营运资本要求与中资银行一致,继续单独考核外国银行分行人民币营运资本充足率。

虽然该条例尚未正式颁布,但法人导向的监管政策已成为全面开放时代中国银行业对外资银行监管的主基调。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来说,设立独立法人机构意味着必须接受和中资银行一样严格的监管。根据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对银行经营的一些具体要求,如存贷比率、外债额度、同业拆借额度、资本充足率等,比如按照国内监管要求,中资银行的存贷比率不得高于75%,而目前外资银行的存贷比平均水平为46%。此外,设立法人机构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外资金融机构的成本。按照条例初稿的要求,法人注册资本为6543.8+0亿元。分行下辖分行营运资本65438亿元,资本充足率以本外币两种货币考核。对于外资金融机构来说,增资是一个复杂的程序。

(二)人民币业务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初稿中指出,中国将按照承诺在2006年底前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获准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都可以自动获得人民币业务牌照。对于法人银行而言,要允许其从事人民币全业务,其总行首次仍需满足“开业满三年且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其分支机构可在总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获得授权,并满足营业网点。至于外资银行分行,要开展人民币业务,需要满足“开业满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还需要得到单家银行的批准。此外,外国银行分行的人民币资金来源扩大,允许其吸收中国居民的定期存款超过1万元。

从目前的政策走向来看,外资金融机构准备大规模人民币业务还需要一段时间,会设置一定的门槛。银监会还建议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规则及其允许的审慎原则,为向外资银行开放中国居民个人人民币业务设定审慎条件,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每个国家对外资银行的零售业务都有相应的限制。比如在美国,大部分外资银行分行只能吸收65438+万美元以上的存款,从事批发业务。在美国从事零售业务,外资银行首先要加入联邦存款保险,必须是法人银行。

在公司导向政策实施之前,外资银行的实质性风险往往在于母银行。一旦在中国成为独立法人机构,母行除了提供注册资本外,没有其他责任和义务。如果银行遇到经营危机,当地储户将承担后果。在我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缺失的情况下,提高外资银行存款门槛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与我国国情相适应,与对外开放原则并不矛盾。

(3)对投资中资银行股份比例的限制

根据现行规定,单家外资机构在中资银行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合计在中资银行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5%。当然,25%的上限只针对未上市银行,上市银行不受此限制。

由于WTO承诺中没有规定,何时放开外资对未上市银行的持股上限也没有明确的说法。从目前情况来看,中国政府将坚定保持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的绝对控股,在一定程度上放宽其他类型商业银行的持股比例是可以承受的。不过,参考国际经验,中国政府仍可能限制外资在国内银行中的比例。

(二)证券行业

1,证券业对外开放的承诺

根据有关协议,中国证券业的开放包括以下内容:(1)允许外资证券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加入后三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承销a股、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企业债券,外资比例不超过1/3。(二)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33。

2、政策重点

(1)合资证券公司设立

我国目前不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独资证券机构的方式进行经营,因此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成为外国投资者通过[FS:PAGE]进入证券行业的主要方式。截至目前,已有CICC、中银国际、华欧国际、长江巴黎百富勤、海大大河、高盛高华、瑞银北证等7家中外合资证券公司获批,但瑞银重组北证的方案是在2005年9月获批的。

从时间安排上可以看出,自2005年7月中国证监会开始实施证券公司综合管理政策以来,为防止部分质量差、风险高的证券公司希望通过合资方式逃避责任,已停止审批新设证券公司和设立合资证券公司。从目前的情况来看,2007年10年底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基本完成后,我国重新开放了合资证券公司的审批。但是,在后一个过渡期内,中国证券业的开放仍将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进程和中国证券公司的治理与运作来进行。中国证券市场仍具有明显的“新兴与转轨”特征。虽然股权分置改革已接近尾声,但许多基础制度的建设仍在进行中。标准化和市场化的进程应先于国际化,国际化的进程也应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

(二)交易和买卖a股

中国并未承诺开放a股市场,外资进入a股市场的路径主要有三种:一是QFII,即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制度;二是允许境外投资者作为战略投资者直接投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a股市场。可以看出,由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中国a股市场的开放仍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些路径在一段时间内仍将是外国投资者干预a股市场的主要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