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法律分析:变更法人的流程如下: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受理人员初审合格后,出具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三步: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需要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证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受理。

(二)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资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和时间。

(三)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

(四)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文件和材料退还申请人;5日内告知的,应当领取申请文件和资料,并出具申请文件和资料的签收凭证。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不属于公司登记范围或者本机关登记管辖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