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对外担保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二是抵押人以自有财产作为自身债务对外抵押,无需外汇管理部门事先批准,只需按规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
第三,抵押人以自有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对外抵押的,必须事先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抵押人按上述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后,无论是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还是为第三人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抵押,都必须按《担保法》的规定到相应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虽然《对外担保实施细则》规定了抵押物在相应部门登记的要求,但在第二十九条中,并未明确是否适用抵押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抵押物。但在实践中,抵押人为自己的债务提供对外担保,外汇管理部门仍要求抵押人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到相应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也会提出同样的要求,以保证自己的抵押权能够对抗第三人。
五是出质人以自有动产或权益质押债务,无需事先取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事后只需按规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但是,外资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还应当经其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出质人作为第三人,以《担保法》规定的质押物作为质押物,出质人直接到外汇局办理质押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七,出质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和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应当在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同时在《担保法》规定的相应主管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同样,虽然《对外担保实施细则》规定出质应当到相应部门办理登记,但在第三十六条中,出质人为他人债务为第三人提供质押,该条是否适用于出质人为自身债务提供质押并不明确,实践中出质人为自身债务提供对外质押,外汇管理部门仍要求出质人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到相应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质权人也会提出同样的请求来保护自己的质权。
综上所述,外商投资企业要想避开繁杂的审批手续,仅通过简单的登记备案手续提供对外担保,就应该采取以自有财产作为自身债务提供对外抵押或质押的形式。当然,外商独资企业也需要办理原审批机关的审批手续。但从审批实践来看,这种审批相对简单。
见外国企业在国外借款和担保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