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融资租赁?
一、概念解释
典型的融资租赁涉及三方,包括租赁和融资。
业务类型主要分为:直接租赁和回租。
1,直租
传统的直接租赁业务涉及三方,出租人、承租人和卖方。
例如:
你需要一台大嘴洗衣机。有一个商店在卖这台洗衣机,但是你发现你没有足够的钱立刻买那台洗衣机。这时候你看我有钱了,就跟我签了融资租赁合同,把洗衣机买下来,然后租给你。你所要做的就是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付我租金,并且你可以随时使用那台洗衣机。当我们的租约到期时,如果事先有约定,一般你可以通过支付这台二手洗衣机的残值来获得这台洗衣机的所有权。如果没有协议,那么这台洗衣机就是我的了。
这就是融资租赁中典型的直接租赁业务。
上例中,店铺是卖家,我是出租人,你是承租人,涉及到这三方的关系。(实际业务情况可能更复杂,一般涉及融资人和担保人的参与。)
再看看《合同法》的定义,就好理解了(商务部和银监会的定义差不多):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7条
2.返租
在回租中,卖方和承租人是同一个人。
继续类比:
你需要钱来消费。你发现你拥有一台炸天的洗衣机。我还是那个有钱人。所以你把洗衣机卖给我,我给你很多钱,然后你跟我签融资租赁合同,我把洗衣机回租给你。洗衣机你可以留着,但是你要分期付租金给我(上面没有买卖出租的顺序,实物也没有实质性转让)。租期过后,我会把洗衣机卖回给你或者我来收。
可以看出,这个模式的大部分内容和之前的直租模式是一样的。主要区别在于,这个例子中,没有店铺作为卖家,但你既是卖家又是承租人,我还是出租人。涉及的三方关系,两方合并为一方。
我们来看银监会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品出售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从出租人处将物品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应商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令
2014之三
(根据会计准则,回租可能被确认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后面会讨论。)
另外,我再多说几句。事实上,回租是目前国内融资租赁业务的主流。商务部《2015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新增融资额5374.65438亿元,直接租赁占比22.4%,回租占比665438。我了解到,目前国内企业主要将融资租赁业务视为一种简单的以租赁资产作为抵押的融资方式,类似于抵押贷款。
其他模式,如联合租赁、委托租赁、转租、杠杆租赁、项目租赁、风险租赁、结构化参与租赁、混合租赁等。,都没有提到。以上两点基本相同,其他只是混改。
二、概念辨析
1.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传统租赁)
刚才我们提到了合同法、商务部、银监会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事实上,《企业会计准则》第一号。21-租赁对融资租赁有明确定义:
第五条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会转让,也可能不会转让。
第六条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租赁期届满,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拥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且行使该选择权时预计购买价格将远低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在租赁开始日行使该选择权。
3)即使不转移资产所有权,租赁期限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大部分'通常解释为等于或大于75%)。
4)承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在租赁开始日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租赁开始日出租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几乎相当’通常解释为等于或大于90%)。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无较大改动,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第十条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与上面的1)-5)相比,具体区别在于其中一项是融资租赁,否则就是经营租赁,五点就不详细展开了。(因此,售后回租后,上述条件可以认定为融资租赁;否则确认为经营租赁,按照经营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我想谈谈两个重要的区别:
1)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用使用物的时间为准计算租金,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为准计算租金。(因为传统租赁的出租人主要是拥有房产,想出租获利;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一般不拥有房产,只是提供资金支持,希望获得利息回报)
继续类比:
如果是经营租赁,本质上是出租人把我拥有的一个物品(洗衣机)出租给你。可能这台洗衣机我租之前就有了,只是不想用就租给你赚点闲钱。可能我一直从事出租洗衣机的生意,买了一堆洗衣机就是为了租出去赚钱...但不管怎么说,我是真的想通过出租东西赚钱,你是真的想通过出租得到你想要的资产。租金是按照你占用我洗衣机的时间来计算的。
融资租赁本质上就是我“借钱”给你。其实想买什么由你自己决定。我除了钱什么都没有,但是我用这些钱给你买了一台洗衣机,租给你。你分期还我房租,本质上占用了你融资的成本加上利息。租金的计算是基于你占有我的资金(买洗衣机的钱),按照我们约定的利率和你占用的时间。
虽然最后我“租”了一台洗衣机给你,但是一开始买洗衣机的情况是不一样的(一种是我自己买的,一种是你让我买的)。
融资租赁本质上是一种金融交易,是“融资”(目的)+“租赁”(手段)。
2)在经营租赁中,出租人不仅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使用权,还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维护、保险、维修等专门技术服务;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不需要提供这项服务。(融资租赁中的设备原本不属于出租人。当然,一般来说,不需要提供维修服务。)
或者例如:
在经营租赁中,我作为出租人将洗衣机的使用权转让给了你,同时还要承担洗衣机的保养、保险、维修等义务。洗衣机坏了,我有责任修理(出租人负责维修的租赁叫毛租赁)。
但在融资租赁业务中,虽然洗衣机的所有权是我的,但我是按照你的要求买了你要租的洗衣机,所以我对它的质量不负责,也不需要承担维修义务(承租人负责维修的租赁称为净租赁)。我只需要确定这东西送到你手里,你有权使用它。
(另外,税法只承认经营租赁是真实租赁,租赁费可以扣税;但融资租赁的租赁费不能扣税,只能按照一般资产提取折旧。如何纳税是另一个复杂的话题,以后有机会再说。)
2.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
不好意思,写这一段的时候没有仔细研究。经评论提醒,再次阅读合同法及相关文件时,得知卖方在分期付款中其实可以保留所有权。我还是保留原答案作为一般情况的通俗识别,后面会写分期付款的详细介绍。)
主要区别:你通过分期付款获得所有权,但融资租赁的所有权仍在出租人手中,你获得的只是使用权。
继续打个比方:
分期付款就是你和店家协商把洗衣机卖给你。你只需要分期付款给商店,洗衣机就是你的了。这个时候,你不仅拥有使用权,还拥有这台洗衣机的所有权。
但是在融资租赁中,虽然我也想把洗衣机卖给你,也希望你不要那么有压力,分期给我钱,但是我怕你拿了洗衣机不还我。所以我会保留这个所有权,然后以租金的名义“假装”给你使用,等你把钱都还了再转让所有权;一旦你还不了钱,我还是这台洗衣机的主人,我可以拿回来弥补损失。
(这就是融资租赁的起因,保留所有权是控制风险的手段。)
(这里详细介绍分期付款和所有权保留)
1)分期付款
合同法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视为买卖合同中的特殊合同,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是指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应当支付的全部价款。”
由此得到分期付款的简单定义,合同法中的分期付款至少可以适用三期。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分期付款的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67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总价款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买受人损失定期利息)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9条)
这里关于期限利息损失和合同解除的规定,实际上是为了保证卖方债权的实现,因为分期付款实际上相当于给予买方信用,作为一种赊销方式,存在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同时,一般来说,分期付款的标的物所有权自转让时起转移,不能作为担保。
此外,这一规定的“五分之一”条款也是对买方的一种保护,防止卖方滥用这一规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的利益。买受人主张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分期付款所有权的保留
由于买卖合同的规定适用分期付款,根据《合同法》第133、134条:“(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34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由此可见,分期付款也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不在交付时转移所有权,但该规定不适用于不动产,因为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商品房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不动产所有权不适用所有权保留条款,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时起转移。
在介绍了分期付款的所有权保留后,似乎上述与融资租赁在所有权转移上的区别是站不住脚的。看来要详细讨论两者的区别,找出两者最大的区别,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所以我还是等详细研究之后再来补充修改吧。
有一个文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比较:“合同到期后标的物所有权不同,所有权期待权不同;出租人和出卖人在交易中有不同的主观意图;各国对合同主体的资质有不同的监管要求”(欧阳梁明。我国融资租赁合同与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之比较。法律与社会。2011 (10): 97-98).当然,也有一些我不太认同的观点。比如简单定义期待权和交易的主观故意,其实挺难的,但我暂时没找到其他文献,就先讨论一下,供大家参考。
3.售后回租和抵押贷款
融资售后回租与抵押贷款非常相似,尤其是以获取融资为目的;出售和回租的租赁资产也类似于抵押贷款的抵押品。这个话题讨论起来很大,我就简单区别一下。
回租业务已经转移了所有权,抵押贷款只设定了抵押权。
例如,另一个例子是洗衣机:
房贷,你需要钱花,你有洗衣机,手里有个大炸弹,你就找银行,让银行借给你钱。作为担保,你把洗衣机抵押给银行,当你还不起债的时候,银行有权卖掉你的洗衣机来还债。这个时候洗衣机的所有权还是你的。你和银行只是债务关系,银行得到的只是洗衣机的抵押。
售后租回,见以上概念解释。简而言之,你直接把洗衣机卖给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资金,转移所有权。
以上所有的对比都有很多不同之处。我只列出几个来加强我们对这个概念的理解。请自己找出其余的不同之处。
从上面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出融资租赁的基本特征是什么。多说两句,虽然前面的例子一再提到融资租赁公司是满足你融资的资金提供者,但实际上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一般不是自有资金,而是会寻找更多的融资渠道来支持这项业务。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的资金大部分来源于银行贷款。因为这项业务有真实的资产和稳定的现金流(租金),未来通过与其他业务结合,实际上可以开辟多种融资渠道,比如与银行的通道业务、保理、信托、保险、资产证券化等。当然,这是后话;还有一点就是,目前国外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利用外债额度,将国外的低成本资金投入到国内的项目中(这大概是国外融资租赁公司发展这么快的原因,希望对这方面有更深入了解的人可以谈谈)。
三。中国融资租赁企业分类
这个跑题是因为还有很多人不知道融资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区别。事实上,在中国,上述两类公司都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只是公司类型不同。这里我简单说一下。
按照公司性质,我国融资租赁企业分为三类(数据来源:商务部《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15》):
1.融资租赁企业: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主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银监会监管,具体规定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执行。这些企业大多有银行背景,股东资金优势明显,数量较少。截至2015年末,共有49家企业,但其业务规模巨大,在租赁业务中占据了近一半的市场份额。
2.外资金融租赁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监管,具体规定参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因为融资渠道比较多元化,资金实力比较强,经营能力强,企业数量最多,占90%以上。
3.国内金融租赁公司:指国内试点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监管,具体规定参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股东背景,可以分为三类(*参考文献:
前瞻产业研究院《2016中国融资租赁行业研究报告》,删除):
1.这家银行是一家租赁公司。以中银金融租赁、工银金融租赁等为代表。,其特点是对银行依赖性强,经营项目由银行推荐。客户定位在大中型国企,业务以飞机、基建等资产规模较大的大型设备为主,业务类型以回租为主。
2.制造商是一家租赁公司。以中联重科、西门子、卡特彼勒租赁等为代表。,其客户多为设备厂商的自有客户,租赁对象一般为厂商自有设备,以直接租赁交易结构为主。实际上是股东在租赁服务中从事债务、投资、营销、资产管理的平台。
3.独立第三方租赁公司。以远东洪欣和华融租赁为代表,为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金融和财务解决方案,包括直接租赁和回租,满足客户多元化和差异化的服务需求。
第四,最后简单说一下什么时候适合用融资租赁。
你需要买的东西寿命长,价格贵(大型机械设备等。);贵公司短期资金压力大,可动用资金规模小,对获得贷款的信用和担保要求比较高(中小企业)。这时候没有办法一次性完成购买,可以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来满足(当然利率可能比一般的银行信贷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