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转投资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以股本方式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公司法对股份转让也有如下限制: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持有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国有股的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作为其股份的受让人,也不得接受其股份作为抵押标的。5.在法定的“停止转让期”内,股东不得转让股份。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不得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进行。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国有企业买卖上市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我国《证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