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允许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可抵扣项目金额
法定税率企业的计算方法:
第一种方法:
本期累计应纳税额=本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本期应纳所得税=本期累计应纳所得税-上期累计已纳所得税。
第二种方法:
根据税法规定,对于按月预缴税款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当期计划利润或者按照上期应纳税所得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当期应纳所得税。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计划利润×适用税率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产品销售收入×(上期应纳税收入/上期产品销售收入)]×适用税率。
扩展数据:
一、所得税结算说明
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分月或季度预缴。所以最终结算要在年底之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年末少缴的所得税,应当在下一年度补缴;纳税人年终汇算清缴时,应核定下一年度预缴的税款。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因合并、分立、终止等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计算原则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到或支付。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当期已经收到款项,也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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