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清算与破产的区别

公司清算作为一种法定程序,是指公司停止经营,在短时间内低价出售全部资产,清偿之前未清偿的款项,然后按照法定程序宣告公司解散的一系列过程。公司破产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无法继续经营,法院宣布停止营业,清理债权债务的状态。清算是一个商业术语,意思是公司相关资产的清算。破产是一个法律术语,意思是公司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申请破产,公司的破产会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破产程序结束后,如果公司有剩余资产,将依法清偿。无论是清算后还是破产后,只要公司拥有相应的财产和财产权益,公司就有能力承担相关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