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和b股有什么区别?

答:a股和b股的区别在于:交易币种不同,交易所不同,投资者不同,交易佣金不同,分红计算方式不同。

扩展知识:

一、a股和b股的概念

a股,即人民币普通股,是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在中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港澳台居民可于4月13日起开立a股账户)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

英文字母A没有实际意义,只是用来区分普通人民币股票和特种人民币股票。

a股不是实物股。电子化记录,无纸化,实行“T+1”的交割制度,涨跌幅限制(10%)。参与的投资者为中国大陆机构或个人。中国上市公司的股票包括a股、b股、h股、N股和S股。

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是以人民币计价,以外币认购和交易,在中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资股票。b股公司在中国注册上市。

二、a股和b股的区别

1,不同类别:a股为上市公司发行的人民币实缴股;b股是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以外币支付。

2.a股交易市场为上交所和深交所;以美元交易的b股只有上交所,以港元交易的b股只有深交所。

3.a股是国内个人和企业都可以投资和交易的股票;b股可以是持有外汇现钞或现金的境内个人或机构,境外个人和机构,也可以是持有境外外汇的境内个人和机构。

4.a股交易费用一般收取0.2%-0.3%不等的交易佣金,而b股会支付约1%的交易佣金;

5.股息有不同的计算方法。一般a股股票分红,用人民币支付。而b股一般是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计算公司的利润水平,按照一定的汇率兑换成外汇支付给股东。

三。a股上市条件

(1)资格要求

1.发行人应为依法设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2.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发行人应持续经营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3.发行人注册资本已缴足,发起人或股东出资的资产产权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

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发行人主营业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6.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独立要求

1.发行人应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2.发行人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体系;非生产性企业应有与经营相关的业务系统和相关资产。

3.发行人的人员独立性: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取薪酬;发行人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

4.发行人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能够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5.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性: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机构混乱的情况。

6.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发行人的业务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同业竞争或明显不公平的关联交易。

7.发行人不存在其他严重的独立性缺陷。

(3)标准化操作

1.发行人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知晓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仍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当前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或者当前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案件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无明确结论。

4.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5.发行人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查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担保的情况。

6.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不得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清偿债务、提前支付或其他方式占用。

(4)财务指标

1.当前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累计超过3000万元。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较低者计算。

2.当前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当前三个会计年度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人民币。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养殖权、采矿权等。)占净资产不超过20%。

5.本期期末无未弥补亏损。

四。b股上市条件

1.募集设立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条件:

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立的规定;符合国家利用外资的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得低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发起人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543.8+0.5亿元;拟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发行股份比例达到65,438+05%以上;重组设立公司的原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重组设立公司的原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2.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发行b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立的规定;符合国家利用外资的规定;公司此前发行的股票已足额募集,所获资金用途与发行时确定的用途一致,资金使用效率良好;公司净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543.8+0.5亿元;公司自前次发行股票至本次申请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由原企业重组或国有企业作为主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连续计算。

3.境内上市外资股份公司增资发行b股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在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与对其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相分离,确保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

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3)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

4)本次IPO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5)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所需资金金额。

6)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况,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7)公司有重大购买、出售资产事项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