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违规事件处理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跨省经营车险业务;未实现的费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利益。、姚对虚列费用、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除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外,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岗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