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

1,是管理某个区域的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

2.在一定区域内从事证券公司承销和保荐业务;

3、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机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

4.作为证券公司专门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机构,经营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但是,分公司不得直接从事证券营业部的业务。证券公司不得授权同一分支机构经营有利益冲突的不同业务。证券公司授权分支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总部不得从事该业务或者授权其他分支机构从事该业务。

一、证券公司的类型

(一)证券经纪人

也就是证券经纪公司。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的佣金,如东吴证券苏州营业部、江海证券经纪公司等。

(二)证券交易商

即综合类证券公司,除了证券经纪公司的权限外,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他们资金雄厚,可以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如国泰君安证券。

(三)证券承销商

帮助发行者以承销或寄售的形式出售证券的机构。事实上,许多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这三项业务。按照目前各国的惯例,一个证券交易所的所有会员公司都可以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交易,而专门从事自营交易的证券公司却少之又少。

此外,一些通过认证的创新型证券公司也有创设权证的权限,比如中信证券。

证券登记公司是证券集中登记过户的服务机构。它是证券交易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必须经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成立。

二。设立证券公司的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主要股东持续盈利,信誉良好,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3)华安证券公司专业理财团队

(四)华安证券公司的专业理财团队

(五)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七)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八)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和业务设施;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

(一)证券经纪人。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和保荐。

(五)融资融券。

(六)证券的市场交易。

(七)证券自营。

(八)其他证券业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前款规定事项的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证券保荐、证券经纪和证券融资融券业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采取措施严格防控风险,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出借资金或者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