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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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债券账户的资格

2006/05/15 13:36:30

下列机构可以按照实名制登记原则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债券资产的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法人。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年第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年第5号

2002/04/09 00:00:00

(2002.04.09)

现将金融机构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外资金融机构,以及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可以投资债券资产的其他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准入和备案制度。

二、金融机构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包括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证券业务许可证、保险业务许可证等。;

(三)商业银行分行还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交易授权书。

(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金融机构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包括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证券业务许可证、保险业务许可证等。;

(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签署文件;

(四)商业银行分行还应提供其总行的债券交易授权书。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审核上述材料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易联网手续和债券托管开户手续。金融机构在完成联网和开户手续后,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参与者。

五、金融机构办理联网和开户手续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备案材料如下: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出的联网通知;

(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开户通知书..逾期未备案的,中国人民银行将暂停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资格。

六、金融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后,应自觉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履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中的义务,遵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如金融机构违规, 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在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网上披露处罚结果; 金融机构违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相关操作规程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经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有权停止向其提供服务。

七、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金融机构,如需终止联网或注销债券托管账户,可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终止联网或注销债券托管账户后三个工作日内,还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八、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中国货币网或中国债券网公布办理交易联网或债券托管开户手续应提交的材料清单;上月(含申请)的联网、开户、销户情况须于每月10日前报中国人民银行。

九、本公告自2002年4月5日起施行。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规定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