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类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设立券商类证券公司的条件应当是:

1.券商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券商类证券公司普遍资本实力弱,业务规模小。

2.券商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由于证券交易场所的特殊性、交易规则的严格性和操作程序的复杂性,决定了社会上绝大多数证券交易者不可能直接进入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活动,只有少数经过专门培训掌握交易规则和操作程序并具备一定条件的专业人员才能直接进入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活动。经纪类证券公司面向社会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派出执行本公司承办的证券经纪业务的专业人员,为客户从事证券交易。这些业务人员需要熟悉国家关于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法规允许的,哪些行为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的。他们还需要业务人员对客户的要求有正确的理解,能够准确不打折扣地执行,并具备操作和使用电脑等现代办公设备的基本技能。同时,还要求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遵纪守法、严格自律的道德水准,不得利用特殊的职业地位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自己和亲友非法谋取私利。可以说,券商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中介机构之一,肩负着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的重任。其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直接决定了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和效率。

3.经纪类证券公司必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这是证券经纪业务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

4.经纪类证券公司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可以理解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为客户开立证券和资金单独账户的制度、对客户交付的证券和资金进行分户管理的制度、对客户委托交易进行如实记录的制度、逐笔复核的制度和禁止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制度等。这些都是做好证券经纪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