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解读《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2007年3月1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实行净资本管理。为落实这一规定,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银监会结合信托公司监管实践,借鉴境外成熟市场做法,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制定了《办法》。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以美国为代表的海外成熟市场监管当局深刻认识到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对投资银行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重要性。随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调整和创新业务的开展,信托监管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能够全面反映信托公司潜在风险的风险监管体系。《办法》的制定满足了这一迫切需求,意义重大。一、净资本管理将弥补信托监管工具的不足。

自《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颁布以来,信托业管理的资产规模迅速扩大,从2007年初的3606亿元增长到2009年底的2万亿元,三年间实现了6倍的增长。2010年,信托公司(不包括正在重组和刚开业的公司)管理的平均资产规模在400亿元左右,单个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达到净资产的50倍以上。同时,部分信托公司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没有及时跟上,个别信托项目风险时有发生。为了有效控制信托公司的盲目扩张,防范风险,需要更有效的监管工具来弥补监管手段的不足,即通过实施净资本监管来进行必要的约束。

二。《办法》的颁布将促进信托公司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

通过对净资本、定期敏感性分析、压力测试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动态监测,有效控制风险。通过净资本监管有效落实监管意图,可以引导信托公司根据自身特点进行差异化选择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