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享受工伤养老保险
退休人员因工作原因在再就业中受到的意外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首先要确定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因此,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应认定为工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
原告:李某某
被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方:成都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
原告李某某系某航天工业公司7304厂职工。2003年6月5438+10月因企业破产办理退休手续,在省社保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退休后,李经人介绍进入一家机电公司工作。同年9月17日,李在工作中意外受伤。李某某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保障局作出第1001号工伤认定决定。(2008) 07-1(以下简称07-1号工伤认定决定)2008年6月6日。决定的主要内容如下:根据《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具的200512,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认定的批复。2003261(以下简称回复号。261),退休(含退职)人员正在工作。劳动关系不成立,不属于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伤者李某某与某机电公司的劳动关系无法确定,故其伤害性质不属于工伤或不视为工伤。李某某不服,在本案中提起诉讼。
原告李某某诉称,其与某机电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其受伤性质属于工伤。劳动法并没有剥夺退休人员的工作权利。回复号。市劳保局依据的261与上位法劳动法相抵触,请求撤销市劳保局作出的07-1号工伤认定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被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答复称,李是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与某机电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据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07-1号工伤认定决定正确,请求法院维持。
第三人某机电公司称,李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其在第三方公司再就业形成的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其在工作期间受到的意外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请求法院维持市劳保局作出的07-1号工伤认定决定。
[试用]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国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有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据此,《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将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排除在职工之外,也没有禁止用人单位招用退休人员。故李某与某机电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工作受到伤害,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不当。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项规定,决定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07-1号工伤认定决定;并责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作出新的工伤认定决定。
宣判后,某机电公司不服,以李某某与某机电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李某某作为退休人员,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合格主体。如果他在再就业时受到意外伤害,应该通过民事途径进行救济。一审法院认定李某与某机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属错误,依法请求改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市劳保局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工伤具有行政鉴定权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认定工伤的前提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回复号的规定。261,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伤害事故不成立,不属于《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本案中,李退休后到某机电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的雇佣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范围。因此,李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根据回复。261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审被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07-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的伤情不属于工伤,应予维持。原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08)龙泉刑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2.维持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07-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论据]
我国法律对重新就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工伤认定没有明确规定,相关行政部门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我们认为,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然后再考虑受伤害人的伤情是否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具体到本案,经反复研究,承办法官认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这种雇佣关系更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人身损害民事赔偿对退休人员因工作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理解是恰当的,也为规范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示范性的裁判规则。
一是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重新就业,与现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
虽然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劳动是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不因公民的年龄、用人单位的存在、是否应当获得报酬而有所不同。但是宪法也规定了公民有休息权和社会保障权。因此,国家在劳动法律法规中对公民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做出了限制。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从事一定的有报酬或者有劳动收入的社会活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能力的公民。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对于退休人员再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再就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就业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保健、劳动待遇等权利义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第二条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和义务。退休人员和再就业单位应当履行就业协议约定的义务。聘用协议中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按双方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协商解决。退休人员就业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进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61号文件《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伤认定的批复》明确规定,退休(含退职)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劳动关系不成立,不属于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控范围。基于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看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合法劳动者,不能成为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这是因为养老保险是国家为解决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界限终止劳动义务后的基本生活,或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对退休职工履行的一种社会责任,是政府提供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国家财政应该给予相应的补贴。如果退休人员已经享受了养老保险待遇,就意味着已经享受了国家提供的相应社会保障和福利,重新就业时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二、再就业受到事故伤害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获得救济。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禁止用人单位招用退休人员参加劳动。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随着生活水平和医疗条件的不断提高,人们的平均寿命也得到延长,大部分退休人员身体健康,仍能发挥一技之长。此外,一些退休待遇较低的退休人员仅靠退休工资无法完全满足家庭的基本需求,再就业是比较普遍的情况。如果将退休人员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他们作为劳动者的权益会不会得不到保障和救济?我们认为,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在工作期间受到的意外伤害可以通过民事赔偿予以救济。所谓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的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用人单位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者设备,限定一定的工作时间,定期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雇佣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体现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对于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并获得报酬的意思自治的约定。只要双方达成协议,雇佣关系就成立了,国家不会干涉双方约定的待遇、退休年龄、参加社保等。因此,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其工伤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根据用人单位与雇主之间的民事雇佣关系,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2005)9号意见也明确指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就业时,因工受到职业伤害,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从本案来看,李某某退休后到某机电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就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达成用工协议。该协议的性质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李某某因工受伤的,可以要求某机电公司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因工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除了已享受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再就业,还有大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如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农民工的普遍现象。我们认为,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超龄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应区别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重新就业不被认定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工伤应通过其与用人单位的雇佣关系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对于超龄农民工工伤的情况,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充分保障农民工弱势群体的权益。对此,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曾向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局对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退休人员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职工区别对待,并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限定于农民工为宜。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工伤被告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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