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所得税时五大报表怎么填?

一、资产处置损益表

1,“账面价值(1)”栏: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定的清算开始日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金额。

2.“计税依据(二)”栏:填写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各项资产的计税依据金额,即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依据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在纳税年度的清算开始日期之前,根据税收法规。

3.“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栏:纳税人清算过程中每项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的金额。

4.“资产处置损益(4)”栏:填报纳税人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去其计税基础余额。等于栏“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计税依据(2)”。

二。债务清偿损益报表

1,“账面价值(1)”栏: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清算开始日确定的各项负债的账面价值金额。

2.“计税依据(二)”栏:填写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各项负债的计税依据金额,即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以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扣除的金额后的余额。

3.“清算金额(3)”栏:填写清算时纳税人各项负债的清算金额。

4.“债务清偿损益(4)”栏:填报纳税人的负债计税基础减去清偿金额后的余额。等于“计税依据(2)”栏-“清算金额(3)”栏。

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清单

1,第1行“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填写所有纳税人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金额。等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3栏“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三)”和第32行的“合计”金额。

第2、2至8行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3、第9项“其他债务”,填写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清偿的其他债务。一般等于“债务清算损益明细表”第3栏“清算金额(3)”和第23行“合计”金额。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主表)

1、1栏应填列“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按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纳税人全部资产扣除计税基础后的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金额。等于“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第4栏“资产处置损益(四)”第32行“合计”。

2.第2行“债务清偿损益”:填报所有纳税人的负债按计税依据扣除清偿金额后确认的债务清偿收入或损失金额。等于“债务结算损益明细表”第4栏“债务结算损益(4)”第23行“合计”。

3.第3、4、5、7、8、9行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4.在10行,填写前五个纳税年度可结转弥补的累计亏损。

根据《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2009〕684号),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及其依法应纳的所得税;清算期间是指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起至清算事务结束之日止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