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的处罚
法律分析:依法发行的证券,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对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在限定期限内不得转让。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其他股东,转让其股份,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出售时间、出售数量、出售方式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的股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证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对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期限内不得转让。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其他股东,转让其股份,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出售时间、出售数量、出售方式和信息披露的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股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