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初始出资比例为10,甲、乙、丙三方各出资5、3、2,一段时间后公司考虑增资20,那么甲、乙、丙三方分别有优先出资10、6、4的权利。除非甲方停止出资,否则乙方和丙方只能按比例出资,否则,乙方和丙方只能按比例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