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管和处罚发票?

如何保管和处罚发票?

(1)发票保管。

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立发票登记簿,定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和注销手续。

(三)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发票遗失的,应当在遗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并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公开声明作废,接受国税机关的处罚。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后,应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检查后销毁。

(2)违反发票管理的法律责任。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行为:

①未按要求打印发票。

未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印制发票。

伪造或者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或者变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印制发票通知书》印制发票,出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成品、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监制章,未按规定销毁废品,造成损失的。

售票单位私自打印发票。

未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管理制度的。

其他不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②未按规定领购发票。

向国家税务机关或者国家税务机关委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索取发票。

私自出售发票,买卖发票。

出售或窝藏假发票。

借别人的发票。

偷(用)发票

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向单位和个人提供发票的。

其他不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③未按要求填写发票。

单联或上下联的量和含量不一致。

填写的项目不完整。

涂改、伪造、变造发票。

出借、转让和开具发票。

未经批准拆封发票。

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填写与发票不符的发票。

填写无效发票。

未经批准,跨县(市)填写发票。

用其他票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填写发票。

扩大专用发票的范围。

未按规定填写发票领购存申请表的。

未按规定建立发票领购、领购、存放登记簿的。

其他不按规定填写发票的行为。

(四)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

应取得发票而未取得。

获取不符合要求的发票。

专用发票只取得记账联或抵扣联。

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人变更名称、金额或增值税。

擅自填开发票。

其他不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⑤未按要求保存发票。

丢失的发票。

损坏(撕毁)发票。

擅自丢失或销毁发票存根。

未按规定支付注销发票。

印制发票的企业丢失发票或者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产品的。

未按要求建立发票管理系统。

未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指定专人保管专用发票的。

未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设立专用发票存放场所的。

销毁未经国税机关检查的专用发票基本联。

其他未按规定保存发票的行为。

⑥不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拒绝检查,隐瞒真实情况。

刁难税务人员,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拒绝接受机票发票。

其他未按规定接受国家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两种以上所列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没收,并处65438元以上0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卖发票,或者将发票作为监制印章、防伪专用品的,由国家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国家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为自己、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其他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伪造、制造或者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伪造、变造的发票,以及伪造、制造或者出售上述规定以外的伪造、变造的发票牟利的。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非法出售上述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牟利的。

窃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发票。发票遗失的,应当在发现的当天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征收和使用程序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4号),“三。简化遗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经证明丢失前一致的,买方可以将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表凭证或丢失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申报表凭证(附件1和2,以下统称凭证)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丢失前未认证的,买方以卖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认证。经认证的,可将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卖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和凭证的复印件可以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在挂失前已经认证,可提供专用发票的发票复印件备查;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以用专用发票认证,并保留专用发票复印件备查。

一般纳税人遗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以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并留存一份专用发票抵扣联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