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公司股权可以分吗?

法律分析:离婚时可以分割公司股权。

离婚时,公司的股权分割方法如下:

1.夫妻持股的有限公司。

1,持股比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同一财产的约定,而应该是平分股份。

2.夫妻双方愿意继续持股的,平分股份。

3.夫妻一方不愿意持股,就补偿不愿意的股东一半的股价,将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寻找新的股东加入。

4.夫妻双方不愿意继续经营的,可以拍卖或者清算公司资产,清算后分割资产,注销公司。

二、一方以相同财产出资,与他人分享股份的有限公司。

(A)夫妻之间直接转让股权

1.夫妻双方协商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夫妻就出资的转让份额、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夫妻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且不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二)夫妻之间不发生价格补偿、股权转让。

1.配偶将属于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形式补偿另一方。

2.夫妻财产在公司的分割,需要对公司全部净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对公司净资产进行评估。

3.夫妻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一方先行支付评估费,或者双方各支付一半评估费。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双方都不愿意支付评估费,法院是不会分割这部分财产的。

三、出资比例不能视为夫妻财产的约定。

夫妻以财产出资与他人设立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可以登记为夫妻一方,也可以登记为夫妻双方。夫妻之间的股权比例往往是任意的,但只是形式上的约定,并不能反映夫妻之间对同一财产的实际分配。除非拥有记名股份的夫妻双方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否则只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推定为夫妻份额的一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汇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二条夫妻分割同一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照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数量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一方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同意将部分或者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且其他股东均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二)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出资,夫妻协商一致后转让价款,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或者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前款规定的用于证明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材料或者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股东书面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