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风险
说这话的人一定不是真的懂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可以通过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达到融资的目的,减少了对承租人信用的依赖,甚至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不考虑承租人信用而独立经营。尤其是在信用环境不好的情况下,是融资租赁发挥特长的好机会。当然,信用环境的改善会简化融资租赁的操作,加速融资租赁的普及。专业能力强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依靠技术手段解决信用问题。
融资租赁就是融资租赁。
在国外有,在国内没有。如果从商业角度来看是对的,那么从制度角度来看可能是不对的。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金融租赁”字样。这个规定没有太大作用。目前,商务部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已更名为金融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可以加速折旧。
租期与折旧年限无关。前者由当事人约定,后者由国家规定。它们在租金计算上的合理匹配虽然有节税的作用,但绝不能加速折旧。除非有文件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租赁期限缩短折旧年限。根据现行政策,企业可以在不租赁的情况下自主选择快速折旧方法,但折旧年限不能缩短。只有融资租赁,享受《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中租赁期和折旧期较短的原则,才能说通过融资租赁可以加速折旧,而且是缩短折旧期的那种加速。
融资租赁是一种变相贷款。
承租人从出租人那里拿不到一分钱(除了回租),总是按照银行的贷款标准跟租赁公司谈租赁。租赁公司把租赁当成贷款,忽略了贸易环节的风险控制。当出现违约或拖欠时,很容易因为财产权的丧失而丧失债权,就像贷款一样。
融资租赁可以在表外融资。
忘记《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关于租赁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不要把表外融资解读为“表外融资”,承租方并没有得到任何资金。更像是在说“表外融化”。
融资租赁可以合理避税。
不同形式的租赁应根据国家规定承担不同的税费。这个税少交,那个税多交。前期少付出,后期多付出。虽然是“朝令夕改”这个典故的翻版,但是税收的时间价值和缴纳方式的改变还是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收益。但这不是“避税”。如果是这样,融资租赁行业应该什么都不做,早就靠替别人避税发展起来了。
融资租赁是金融业务。
融资租赁本质上是一种服务贸易方式。虽然在租金计算方式上采用了财务方法,但如果租赁资产无法进入资本市场,租赁公司只能利用自有资金开展业务,就没有财务内涵。其次,即使是融资租赁公司,也是从事借贷业务而非借贷业务。正是因为这种误解,监管部门开了一个把借款人当贷款人的监管玩笑。
做融资租赁,需要设置准入门槛。
如果想做电脑或复印机的融资租赁业务,需要5亿左右的资金。中国有各种不同规模的工业和设备,不可能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出售它们的产品。如果说提高融资租赁门槛是为了解决租赁公司的历史包袱。结果是20多年、10多年没有批出一家新的融资租赁公司,16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只有6家没有倒闭。未来是否需要门槛,要看融资租赁法。目前,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注册资本门槛为5000万人民币。
融资租赁需要严格监管。
租赁是一个边缘行业,对于任何一个想独立监管的人来说都是不现实的,也不是个例。单个部门的监管越来越乱。因为跨行监管既不现实,也没有法律支持。监管越严,就越敢以严监管的名义迷惑投资者。没有严格的监管,就没有机会违规操作,更没有机会以严格监管的名义圈钱。或者准确的说,不是不负责任的把投资人别人的钱交给租赁公司,还说租赁公司监管严格。
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是两种不同的租赁方式。
专家没搞清楚的时候,整个行业都被误导了。似乎传统的租赁业务习惯上被称为经营租赁。整个租赁行业在混乱中运行,在混乱中制定政策,在混乱中被耽误了26年,至今没有大的进步。
融资租赁的成本高于贷款。
租赁和贷款是完全不同的交易。由于出租人的误导,承租人也将租赁视为贷款,在计算时总是与贷款相比较。没人考虑机会成本大不大,能不能按自己的条件从银行拿到资金。如果算上潜规则的成本,算上耗费的时间和物力,只有成本高才能做出最终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