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有哪些规定?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项目法人委托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第二章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促进工程建设监理的发展,建设部主管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建设部主要职责: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颁布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条例,监督实施甲级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审批、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等工作。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规定,起草或者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 监督实施和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和推荐甲级监理单位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的资质审查、考核和注册,指导、监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门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律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监督直属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审批的实施,推荐甲级监理单位在管理直属监理工程师资质考试、考核和注册中,指导、监督和协调本单位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第三章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和内容第八条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大中型工程项目、市政和公共工程项目、政府投资开发的办公楼、社会发展项目和住宅项目,以及利用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和捐赠建设的项目。第九条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管理工程建设合同,协调相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第四章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监理程序第十条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第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应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有: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用的计算和支付、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监理费从工程预算中列支,并减免建设单位管理费。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承担的监理任务,设立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第十四条工程建设监理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计划,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细则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工程建设监理意见,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第十五条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将委托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将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监理单位。第十六条在项目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项目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第五章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监理单位的设立必须报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进行资质审查,然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十八条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项高度智能化的有偿技术服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公正、独立、自动化”的原则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公平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第二十条监理单位不得承揽工程,不得从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建筑机械设备的施工。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售、出卖、转让或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第二十三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者建筑、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建筑、设备制造、材料和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力,对委托的监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二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授权范围内签发相关指令,并签署所监理项目相关款项的支付凭证。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改变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更换不合格的分包商和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第二十六条项目总监理应公正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第六章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赠项目的建设监理第二十七条外国公司或者社会团体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建设项目需要委托外国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的,应当邀请中国监理单位参与合作监理。可以由中国监理单位监理的中外合资建设项目,应当由中国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必要时,可委托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外国监理机构进行监理或聘请监理顾问。国外贷款项目的施工监理原则上由中国监理单位负责。如果贷款人要求国外监理单位参与,应配合中国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国外赠款和捐赠的建设项目一般由中国监理单位承担。第二十八条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监理费和支付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七章处罚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对项目法人的处罚决定应抄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开业,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转让监理业务,故意损害项目法人和承包商利益,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属于在单位兼职,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有关国家计委职能的规定,由建设部商国家计委解释。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备案。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1996年6月+10月1日起执行,建设部1989年7月28日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