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险遇上信任,会擦出怎样的火花?
在这一浪潮下,出现了大量的私人银行、家族理财室、信托、保险等专业机构和工具。保险信托是保险与信托相结合的产物。
①阐述保险信托的发展
②保险信托的特征
③如何运用保险信托
④国内信托的缺失
65438年至0886年,保险信托首先诞生于英国。20世纪初,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ILIT)在美国发展起来。65438-0925,日本开始开展寿险信托业务。在中国台湾省,万通银行于2001首次申请寿险信托业务。在中国大陆,直到2014年5月才出现了第一款保险信托产品:中信信托与中信保诚人寿合作推出的“传家宝”系列保险信托产品,以信托公司为保险利益的受益人。
虽然保险信托的资产一般只涉及与保险金给付相关的现金资产,但与其他信托相比,并不涉及不动产、股权等复杂资产。
顾名思义,保险信托就是保险+信托。一般保险信托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保险驱动型信托模式,一种是信托驱动型保险模式。中国主要采用保险驱动的信托模式。
上图所指的受托人是信托公司,信托的受益人是申请人同意的人。
保险信托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财富的传承与增值
与保险相比,保险信托具有以下优势:
1.突破保险受益人的限制。保险不能指定未出生的人作为受益人,但信托可以。比如保险需要指定明确的受益人,信托可以指定一定的范围。
2.保险金的给付可以根据委托人的个人意愿灵活安排。比如在复杂的婚姻和子女情况下,分别规定出生前和出生后的分配份额和条件,鼓励二代努力学习和进步,根据所上的学校和取得的成绩分配不同数额的教育经费,为二代创造追求梦想和试错的机会,提前为二代的婚姻风险提供有条件的隔离和分配, 并通过不同的分配方式引导和约束第三代及以后的价值观和行为,从而延续家族精神。
3.保险信托可以在灵活支付的同时保值。
增值,保险信托的受托人必须基于信托责任妥善管理信托资产,国内受托人均为信托公司,一般资金管理能力较强。
相比单纯的信托,保险信托杠杆高,门槛相对较低。保险的核心是债务管理和杠杆。不用像单纯的信托一样去触碰几千万的门槛。一般可以设置100万以内的保费。一般寿险的杠杆从几倍到甚至十几倍不等。虽然与信托相比,虽然受托人可以通过自身的资产管理能力实现信托资产的保值增值,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投资理财,属于保守型投资,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保险收益具有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保险信托的目的主要是继承财富,而不是实现高收益。
第二,资产保护
保险信托的设立不是为了与债权人对抗,也不是为了某些保险从业人员的所谓避债。设立信托时,需要取得证明资产合法性的证据。
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财产就区别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其他财产。如果委托人受到伤害,
破产时,债权人不能主张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但其债权人在信托成立前已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除外。
保险方面,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不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除了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不能确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丧失受益人种类的情况。这样,保险信托在形式上实现了双重风险隔离的效果,与其他单一金融工具相比,风险隔离优势突出。
第三,税收筹划
英美发达国家广泛采用保险信托主要是为了合理节税。寿险理赔纳入遗产范畴,需要缴纳遗产税才能达到起征点。美国的遗产税比较高。将人寿保险委托给信托公司,身故保险金可以免遗产税。在一些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家,保险信托是一个很好的工具。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而且根据《保险法》规定,身故赔偿金不属于继承范畴。但是,如果以后开征遗产税,谁也不知道会怎么样。毕竟法律在符合国际标准的情况下是可以修改的。所以一些高净值人群有这个顾虑,未雨绸缪。遗产税主要向富人征收。我一直强调,个税要尽量低调,通过组合不同的工具,尽可能分散资产,而不是把很多钱放在一个篮子里。现在合法不代表将来合法。不要太高调,你懂的。
第四,私密性和便利性
身故理赔金和生存理赔金不需要事先公示,也不需要公证处公证,这是保险的功能之一。相比较而言,保险信托更为隐秘。保险信托可以克服单一保险模式的弊端,在财富管理和分配模式上更为有效。我已经说过了,就不重复了。相对于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遗嘱公证等复杂的程序,新闻媒体已经有了解释。基于信托法保护的保险信托,避免了复杂的继承权公证程序,甚至遗产披露程序。这种安排更适合对家族信托没有概念的高净值人群。
如何选择合适的保险信托;
根据具体需求选择保障型或继承型保险信托产品?
首先要明确一点,保险信托不是高收益的投资产品,它有着独特的保护家庭成员、传承家族财富的功能。如果家庭成员因为年龄原因不能或者不擅长处理保险金的使用,可以选择年金型的保障型保险信托产品。如果目的是继承家族财富,可以选择以身故保险为标的的保险信托产品。
根据收益情况选择委托人还是受托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产品?
如果委托人收入非常稳定,身体健康,可以选择委托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信托产品。如果客户收入不稳定,身体不好,可以直接将保险费转给受托人,或者与受托人订立资金信托合同,约定一部分资金作为保险费,由受托人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设立保险信托,保证保险费支付的稳定性。
做好保险信托的制度设计,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由于我国保险信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投保人、受托人和保险公司有必要设计相应的合同结构,例如,使其成为不可撤销的保险合同,以防止未来的合同违约或税收问题,并设立信托保护人,以监督受托人履行信托合同,最大限度地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国内信托的缺陷:
财产的归属是模糊的,到目前为止,非现金资产,如房地产,和股权资产进入信托是相对模糊的。因此,目前我国的保险信托主要是以基金为基础,以保险为驱动。
信托诞生于英国,是普通法和衡平法的产物。而我国物权法一直强调的是“一物一权”的制度,而不是美国法律制度中的“双重所有权”(即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人,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实质所有人),这不利于保险信托摆脱保险驱动型信托的单一经营模式。
2065438+2007年8月实施的《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只对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行网上公示,而以单一资金信托为主的保险信托不在此列。《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也对信托的登船信息作了严格保密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公开的情形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查询或者获取信托登记信息。
在境外,信托是完全私人的,即使司法有必要,受托人也有权不公开委托人的信托计划。而我国信托计划的隐私无法得到保障,如果司法需要,受托人必须配合披露相关信托计划。
国内保险信托刚刚起步。相对于国外成熟的市场和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还是需要成长的,包括国内的信托,也才发展了70年。但是未来一定会变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