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提出了哪些风险防控措施?

4月23日,保监会发布公告称,已于近日向各保险公司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全行业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工作,强化保险公司在风险防控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一线责任,切实加强保险业风险防范的前瞻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维护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明确指出了当前保险业风险突出的9个重点领域,对保险公司风险防控措施提出了39条要求,涉及10个方面。

首先是流动性风险的防控。要求保险公司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测,完善应急机制,前移风险防范关口,强化股东流动性风险管理责任。

二是资金运用的风险防控。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审慎稳健的投资运营机制,防范重点领域风险,加强信息报告和披露。严禁通过投资多层嵌套金融产品、采取“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等方式变相向股东或关联方输送利益。

三是战略风险防控。要求保险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股东和关联交易管理,科学制定战略规划,防止公司战略失控。

四是新型保险业务的风险防控。要求保险公司重点防范信用保证保险、互联网保险等新业务的风险。

五是外部传递性风险的防控。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外部风险管理,防止资本市场、汇率、利率等外部风险向保险业传导和转移。

六是群体性事件的风险防控。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加强销售行为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严查违规收费,妥善处置非法集资大案要案和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风险。

第七,底数不清的风险防控。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全面风险清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信息系统,确保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相关报告和数据。

八是防控虚假资金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加强资本管理,防止资本被抽逃和占用,防止非法增资来源,防止利用不当创新和不当工具虚假增资。

九是声誉风险防控。要求保险公司加强舆情监测,切实增强应对舆情的能力,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第十,保险公司要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从组织领导、职责分工、信息报告、责任追究等方面加强风险防控工作。

通知强调,保险公司要深刻认识当前加强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和一线责任,把风险防控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保险公司要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风险防控工作格局,确保防控工作取得实效。对于新兴的、突发性的、趋势性的风险,要及时向公司股东、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或掩盖风险。对因违规经营造成损失和风险的,保险公司要严格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不要包庇袒护。

下一步,保监会将加强后续监管,确保《通知》中风险防控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保监会将对公司在风险防控中的不当行为和重大风险追究公司“一把手”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有案必查;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