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标准2021认证标准
中小企业的分类标准如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中小企业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具体标准根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总资产和企业持股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3.本规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下列行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四、各行业中小企业分类的量化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营业收入在2亿元以下的中型企业。
(二)工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从业人员少于1000人,营业收入少于20亿元的中小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以下、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300人以下、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小型企业;1000人以下、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中型企业。
(三)建筑业、组织和管理服务业。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总资产6543.8+0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营业收入800万元以下、总资产654.38+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下、总资产6543.8+0亿元以下的小企业;营业收入8亿元以下,总资产6543.8+0亿元以下的中型企业。
(4)批发业。员工200人以下,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人以下、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20人以下、营业收入2亿元以下的小企业;200人以下,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的中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50人以下、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300人以下、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中型企业。
(6)住宿和餐饮业。员工300人以下、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从业人员少于100人,营业收入低于4000万元的小型企业;300人以下、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中型企业。
(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00人以下、营业收入6543.8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少于10人,营业收入少于10万元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不足100人,营业收入不足1亿元的小型企业;500人以下、营业收入6543.8亿元以下的中型企业。
(8)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总资产50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54.38+00万元以下、总资产50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总资产5亿元以下的小企业;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总资产50亿元以下的中型企业。
(九)房地产(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不含组织管理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从业人员300人以下、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人以下、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从业人员少于100人,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的小型企业;300人以下、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的中型企业。
五、企业规模类型的划分是以企业有关指标的年度数据为基础的。
对于没有上一年度完整数据的企业规模类型分类,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以提取时的数据为准,营业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在期间的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在的月数*12。
六、不符合中小企业量化标准的企业为大型企业。在此基础上,国家统计部门制定大中小企业统计分类。
七、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但企业分支机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量化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大型企业: (一)单个大型企业或者大型企业的全资子公司直接持股50%以上的企业;(二)两个以上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的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50%以上的企业;(3)与大型企业或大型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具有相同法定代表人的企业。
八、企业规模型采用自行申报的方式,企业对自行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过程中,对中小企业的规模和类型有争议的,有关部门可以向争议企业注册地的同级负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综合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请求。
九、本规定由国务院负责促进中小企业综合管理的部门、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五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修订。
十、本规定由国务院中小企业促进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国家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部门、各地区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中小企业分类标准。
十一、个体工商户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1发布的《中小企业分类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中小企业贷款条件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和产业政策,不属于高污染、高能耗的小企业;
2.企业在各类商业银行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3.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贷款卡并通过正常年检;
4、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有固定的基础和经营场所,经营合法,产品有市场和效益;
5.具有履行合同和偿还债务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还款意愿,无不良信用记录,信贷资产风险归类为正常或非金融因素;
6.经营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素质良好,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和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