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财政部于2008年7月9日以金彩[2008]85号文发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办法》共分8章49条,包括总则、处置审核机构、处置审批、处置实施、处置管理、处置权限划分、监督检查、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金彩[2004]41号)同时废止。
根据信用档案资料确认抵押物,收集分析调查资料并勘察现场,通过计算分析得出抵押物的优先债权价值;从本息偿还、财务报告、其名下有效资产、企业性质、企业规模、当前经营状况、历史信用状况、所在地、资产保全等方面分析主债权人的偿还能力,得出一般已偿还债权的价值;从还本付息、工商年检、经营地址查询、财务报告、行业、名下有效资产、企业性质、企业规模、当前经营状况、历史信用状况、所在地、资产保全等方面分析保证人的还款能力。,并获得被担保债权的价值;预计收回的债权金额=优先债权价值+一般债权+担保债权价值。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行为,增强资产处置透明度,接受公众监督,防范道德风险,促进资产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不良资产,实现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减少损失,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的资产处置管理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殷鉴投资有限公司和汇达资产托管有限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业务范围内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方法,以实现所收购不良资产价值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不良资产委托资产公司管理和处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