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企业做融资租赁需要审批吗?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以融资为目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然后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租赁物长期出租给承租人。融资租赁的基本特征是:第一,承租人选择要租赁的投资对象,出租人支付费用。第二,承租人无权以返还租赁物为条件提前解除合同。第三,中长期租赁。所有融资租赁交易的绝对期限都在一年以上。第四,融资租赁是三方两个合同,即承租人、出租人和供应商、贸易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所以,不去央行审批也可以做融资租赁业务。只是如果要按差额缴纳营业税,必须去央行审批,否则只能按经营租赁缴税。目前国内租赁公司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批准并管理的金融租赁公司。中国有12家公司。根据管理规定,这些公司的业务包括(1)、直接租赁和直接租赁。(二)经营租赁业务;(三)接受法人或者机构委托的租赁资金;(4)、接受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5)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六)对金融机构的证券投资和股权投资;(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八)向金融机构借款;(9)、外汇贷款;(10),同业拆借业务;(11)出售处置租赁物残值;(12)经济咨询与担保;(13)、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类租赁公司是由对外贸易合作部根据《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这些公司的业务包括:(1)直接租赁国内外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讯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等机械设备及其配套技术。(2)根据承租人的选择,从国内外购买租赁业务所需的货物和配套技术;(三)租赁物残值的出售和处置;(4)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业务;(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其他业务。同时还规定,“从事上述规定业务以外的金融业务,必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第三类是国内贸易部管理的国内租赁公司。国内贸易局曾专门下发文件,选择15企业作为国家试点租赁公司,鼓励这些企业在开展传统租赁的同时,积极探索融资租赁业务。所以从现行的法律法规分析,对于什么样的租赁公司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不具备融资租赁交易主体资格的企业,应当认定租赁交易无效。因此,如何认定融资租赁交易主体资格,是一个相对模糊且争议较大的问题。目前业界、管理部门包括司法机关都有这样一个认识,只有融资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才有资格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但是,根据法律,这种理解是片面的。首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规定了如何申请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业务种类以及金融租赁公司的管理办法。不禁止其他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外经贸部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也只是规定了如何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可以开展的业务以及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管理办法。对比两种管理方式,在业务方面,中外合资租赁有限公司没有短期信贷、投资金融机构等。而且在《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也规定,对于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需要外经贸部批准,融资租赁业务不属于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国内其他租赁公司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吗?目前法律没有规定不能进行。根据法律的一般原则,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能开展的业务,应当允许企业自主开展业务。这是因为,第一,这些企业使用自有资金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对资金安全负责,对金融安全不构成任何危害;其次,没有法律规定不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因此,不能武断地认定这些企业没有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资格;第三,这些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实体如果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不合格,涉嫌滥用法律,也人为制造了企业的不平等,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法律正义平等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