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和处置机制,及时识别和预警风险,有效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四十一条省中小企业局应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根据监管需要,省中小企业局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相关费用由小额贷款公司支付。
第四十二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年审制度。小额贷款公司每年3月31日前向当地中小企业工作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县(市、区)级以上中小企业工作部签署意见后,报省中小企业局年审。小额贷款公司在进行工商年检时,应当提交省级中小企业局出具的行业年检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在行业年审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2)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盖章);
(三)股东和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
(四)公司的经营情况;
(五)公司年度工作总结;
(六)省中小企业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中小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中小企业局取消当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并会同有关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给予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营期内注册资本抽逃;
(二)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或者终止的;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超越批准的县(市、区)行政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非法集资或变相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利率政策等金融违法行为;
(七)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八)未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和其他文件、资料,以及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和其他文件、资料的;
(九)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办法的。
第四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抵制行业不正当竞争,维护合理、有序、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十五条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和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