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确认股权继承?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法律规定有四层含义: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继承只能由已故股东的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对股东资格继承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制度的设计既保证了继承人的继承权,又为公司的内部治理留下了充分的空间。公司章程中关于继承的约定,无论是只有股份可以继承,还是已故股东股份对等,都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在实践中,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中的约定保证公司“人合”的特性和需要:“股东死亡时,其在公司中的股份需要转让给其他股东,取得股份的股东向死亡股东的继承人支付等额财产”。
其次,涉及到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登记。因此,在实践中,继承人和其他股东对股份继承权有异议的,应当提起确权诉讼,要求履行变更登记义务。被告是公司。
在现有的工商变更登记制度下,继承人请求确认股东资格的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否则,只要公司其他股东不承认股权继承,公司不积极履行股东变更登记,法定继承人就不能成为社会公众股东,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