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百慕大设立私人信托公司

在百慕大,根据1981的公司法,可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私人信托公司。百慕大法律区分“本地”公司(主要由百慕大人拥有)和“豁免”公司(主要由非百慕大人拥有)。一般来说,除特殊情况外,豁免公司只能从百慕大境内开展与百慕大境外的交易和活动有关的业务。如果委托人在相关信托成立时不是百慕大的常住居民,私人信托公司可以完全在百慕大经营。

所有百慕大免税公司的设立必须得到百慕大货币管理局的批准。百慕大法律要求必须披露最终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持有拟议私人信托公司不少于百分之五(5%)股份的所有最终实益拥有人必须签署一份个人声明,以证明其信誉良好,并在百慕大其他企业中拥有良好声誉。如果公司由目的信托持有(这种情况很常见),信托的受托人必须做出上述声明。

私人信托公司可以在公司名称中使用“信托”或“受托人”字样。私人信托公司应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BMA提交信函,确认其豁免资格,并详细说明其信托业务的性质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