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任职资格,哪些人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上市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1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逾三年。5个人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委派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委派无效。关于上述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请注意,这里的高级管理人员仅针对自然人,不针对法人。实践中的董事单位,我们认为他也是任命自然人担任董事,所以也应该算是白人。另外,第(二)项中的前一条有具体罪名不满五年,后一条只要求剥夺政治权利,没有具体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