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关于发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指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增强其诚信意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的目的是使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认真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基础上,增强自律意识,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证监会组织实施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职培训。培训对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独立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中国证监会将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情况记入诚信记录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