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通过“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据多数的制度安排,从根本上促进了企业决策层与执行层的分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未逾五年的;(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公司、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一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