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一家投资担保公司合作,用我的房产在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然后我把钱借给这家担保公司。有风险吗?

1.我和一家投资担保公司合作,用我的房产在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然后我把钱借给这家担保公司。有风险吗?

风险已经有了,贷款需要夫妻双方签字才能生效。如果别人签了你也知道,银行总有一天会发现你在骗贷;另外,还要看你是否投资固化收益,还要看协议中的约定。话说,金融犯罪不轻。

第二,财产保全抵押有没有风险?

财产保全抵押有风险。诉讼保全的要求是请求保全的一方需要有等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以防止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证据无效或不足,因保存错误造成报案损失的,由担保人赔偿被告损失。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需要保存的物品是消耗品等难以保存的物品的情况下。因审理时间过长,导致被保全的物品灭失,最后一方申请保全败诉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如果原告无力支付赔偿,需要用担保的财产进行赔偿。担保有风险,需要慎重考虑和决定。

3.抵押担保人有什么风险?

1.一般保修责任。它所承担的责任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保证人应对其承担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责任。债权人给付责任是指当债务达到偿还期限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担保为一般担保时,保证人有抗辩权,即在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或未能强制执行担保物权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债权人的还款请求,连带保证人不具有该权利。

扩展数据:

房屋与土地一并抵押的规定,只是为了解决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分属不同权利人时的利益冲突,而不是为了强行扩大抵押的效力。

因实现抵押权而拍卖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可以一并拍卖,但抵押权的效力不能达到未约定的部分,抵押权人不能优先于未约定的部分。

参考资料:

贷款担保人-搜狗百科全书

4.抵押房地产贷款担保公司有哪些风险?

房地产抵押担保公司存在的风险(1)抵押登记权风险1,“一物多抵押”风险。《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抵押后,其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余额的,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该余额。”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多个贷款人后,一旦破产将很难处置抵押房产。2、土地使用权风险。保证人,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如果只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则抵押的不动产不会被处分和变现。另外,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能作为抵押。因此,如果用农村集体土地办理抵押贷款,必须转为国有土地。3.注册期风险。在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时,如果贷款期限设定为与抵押登记期限相同,一旦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抵押登记也将失效,担保公司将无法处置抵押的不动产。(2)租赁权对抵押权的风险为1,抵押物难以处置。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先租后到”,即使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担保公司也很难处理抵押财产,因为租赁仍然有效。2.租金收入很难获得。在与担保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前,如果借款人与抵押财产的承租人签订长期租赁协议,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租赁费;或者借款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联方,担保公司将难以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3.抵押品的拍卖价格不公平。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担保公司有权处分抵押财产以偿还贷款。担保公司拍卖抵押财产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可以采取措施故意压低财产拍卖价格。(三)土地性质1、土地使用年限导致的风险。目前我国土地性质分为划拨土地和租赁土地,不同土地性质处置难度不同。划拨土地是在土地出让制度实施前,经政府部门批准,由土地使用者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出让土地是指开发商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并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此类土地有使用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担保公司在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时如果不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就会为处置土地上的房地产埋下隐患。2.处置费用。对于出让土地的房地产交易,由于房地产开发商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因此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时无需缴纳该费用;属于划拨土地性质的住房用地,在处置房产时需要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担保公司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如果不注意土地的性质,可能会增加处分抵押物的成本。(四)土地用途改变的风险根据用途不同,出让的土地有很多种,其价值完全不同,尤其是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土地。由于其收购成本较低,如果能转化为商业用地,用于居住、商业、旅游、娱乐等用途,其价值会成倍增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如果借款人在办理抵押贷款后改变土地用途,比如将仓库用地改为娱乐中心用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担保公司将无法处置抵押财产。(五)在建工程抵押风险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中规定,在审理房地产案件和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根据上述规定,在建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优于抵押物的优先权,不利于担保公司处分抵押物用于偿还贷款。2.税收优先权。《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表明,只要纳税人拖欠税款的行为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前,即纳税人先拖欠税款,后以其财产设定担保,则税款优先于担保物权的私权。(六)以房改单位设定抵押。有的单位进行了房改,职工缴纳了集资款,或者已经出售给职工,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的房产进行抵押。这种房屋产权表面上是单位所有,实际权属发生了变化。其中一部分是个人抵押的。根据我国房改相关政策,五年后才允许个人入市交易。剔除担保税和原购买价格,增值部分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享受。因此,这种物权担保存在一些缺陷。有的单位还对房改房产做了内部规定:房子只能本人及直系亲属居住,不得擅自出租、转让或出售给他人。本人调离单位的,房屋由单位收回,原购房款返还。这种特殊的不动产,个人虽然有产权证,但不具有完全的所有权,无权处分。(七)* * *抵押财产的风险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当* * *有财产可供抵押时,* * *有人以其* * *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 * *人同意,抵押无效。借款人以* * * *所有的房产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担保公司不要求借款人以* * * *所有的房产签字,抵押权将自动丧失,从而产生风险。(八)抵押房地产评估价格的风险目前,估价机构管理不规范,房地产评估中的价格有时有失公允,往往会根据估价的目的抬高或压低估价。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鉴定费由借款人支付,鉴定机构可能故意提高房产的鉴定价格,以便借款人多申请贷款;担保公司拍卖抵押财产时,评估机构会故意压低财产的评估价格。(九)不动产处置执行难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群众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生活所必需的住宅房屋,但不得拍卖、变卖、抵债。根据这一规定,借款人以唯一一套住房申请抵押贷款的,即使到期未还款,担保公司也无权处置抵押物。动产或不动产抵押担保是金融机构等债权人选择的最重要的贷款方式之一。因此,抵押房地产贷款担保公司的风险也是担保公司考虑的重要问题。因为房产抵押贷款涉及的环节多,内容也比较复杂。所以比其他担保方式风险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