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法律分析:改革措施实施后,精选层定位为经营规范、经营业绩和创新能力突出、有大额高效融资交易需求、信息披露要求与上市公司类似的优质中小企业;创新层位于仍处于高速成长阶段的企业,在原有基础上适度降低信息披露要求;基础层定位于符合基本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信息披露突出客观描述和风险揭示。

法律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股份的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上市公司,或者对上市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终止股票上市等事项,或者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也应当遵守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交易价格和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按照本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其他业务规则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